贵州大学后勤管理处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办法
贵州大学后勤管理处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办法
(2024年7月1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为广大入住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和引导,营造良好的学生公寓氛围。规范学生住宿,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在宿舍内必须遵守校纪校规和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作息规定:每天早上6:30开楼门,晚上23:00关楼门;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计学生晚归情况上报各学院,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会客规定:男生宿舍原则上不准女生入内,女生宿舍原则上不准男生入内。
第四条 安全保卫:学生宿舍进出人多,存在不安全因素,学生应管好自己物品,特别贵重物品及现金、银行存折要妥善保管,现金存银行。学生不得将房门钥匙私自借人,更不准私配钥匙、私调门锁,严禁私自带不熟悉的人进宿舍,要配合、协助楼内管理员工作,若发现失窃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楼长或保卫处。若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财物丢失,学校有责任进行查找处理,无义务对失窃财物进行赔偿。
第五条 用电规定:学校按5度/人·月补给基础电度(全年按10个月计算),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函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生)、培训学员不享受基础用电补助。
学生宿舍内除配备照明设施以外,学生不准在宿舍内私自拉电线、网线,严禁违章用电,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电熨斗、电吹风、电饭锅、电水壶、电热瓶等,否则,没收电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用水规定:学生宿舍用水实行安表计量,在校统招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按3吨/人.月补给基础用水(全年按10个月计算),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函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生)、培训学员不享受基础用水补助。
第七条 不准使用明火:如酒精炉、煤油炉、卡式炉以及点燃蜡烛、焚烧废纸、乱扔烟蒂等。因违章造成严重后果,除负责赔偿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生宿舍严禁赌博、打麻将等,经查获按《贵州大学学生手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流氓行为和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的活动,不得收看、传播淫秽录像带、书籍等。
第十条 学生应讲究饮食卫生,提倡文明就餐,谢绝将饭菜带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内烹调食物、酗酒等。
第十一条 爱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倒污水和剩饭剩菜,不随意在门窗墙壁上张贴、刻画及书写,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
第十二条 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爱护公共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学生一旦患传染病时,应及时就诊,并按指定的地点住宿或根据医生诊断意见回家休息。
第三章 新生入住前的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招生与《新生录取统计表》提供的新生人数和男、女生比例情况与各学院沟通、了解需求信息,编制《新生住宿安排表》。经与学生处商定后,向各学院公布,各学院根据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的安排落实新生具体的入住床位。
第十五条 编制“新生入住流程”和《新生住宿服务指南》。
第十六条 资源配置:根据审批的《新生住宿安排表》,进行资源配置。
(一)确保设备、设施的配置,并进行验证,确保正常使用。
(二)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的配置、组合和培训。
第十七条 提供良好环境。
(一)卫生责任区保持优良状态,以保证新生入住满意。
(二)门卫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巡逻,确保新生入住环境安全有序。
第四章 新生住宿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提前做好寝室分配方案并及时送达各学院。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与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学生入住寝室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入住寝室后,必须及时、准确建立住宿电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住后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作住宿变更。
第五章 毕业生离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前,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将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宿舍例行检查,公物如有损坏责成个人照价赔偿。应收交的公物进行入库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在离校期间,加大对宿舍的管理力度,严禁乱扔、焚烧废旧物品、酒瓶等的行为发生,凡故意损坏公物或不服从管理者,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必须按时离校,宿管中心将对毕业生寝室进行清理和维修。考取本校研究生同学,凭本人毕业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宿管中心办理行李寄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离校者,须持相关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集中入住手续。
第六章 学生走读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如因特殊原因需办理走读的学生,事前需填写走读申请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于当年6月10日—7月10日期间,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走读手续。
第七章 学生调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所有学生必须按照后勤管理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分配的宿舍(寝室)入住,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
第二十八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寝室的同学,需按《贵大学学生管理手册》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由所在校区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并备案后方能调换。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办理手续擅自调换宿舍(寝室)的学生,一经发现,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宿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需挂牌上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住宿学生对任何工作人员提的问题和要求,首次接待者必须给予解决,对不属自己工作范围的,必须当即引导来访者进入解决问题的环节,不得随意推委。
第三十一条 卫生管理
(一)保洁员须按工作标准要求,负责自己责任区内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
(二)保洁员除每日正常清扫公共卫生间外,每月不少于1次对公共卫生间进行消毒;
(三)保洁员每学期不定期对公寓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确保学生公寓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二条 安全管理
(一)学生宿舍(公寓)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楼管员交接班记录》;
(二)对外来人员应检查其有效证件,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
(三)严格执行学校作息制度,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时间,需经校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联合协商,并报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对晚归及违反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填写《学生违纪情况登记表》、《学生晚归登记表》;
(五)小件贵重物品可由值班室免费寄存(不含假期);凡携带贵重、大件物品进出,须填写《大件(贵重)物品出入登记表》;
(六)严禁小商、小贩、广告宣传等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公寓);
(七)楼管员须在宿舍(公寓)内、外不定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八)发生打架斗殴、流氓滋事,应立即制止和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九)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执行《消防应急预案》;
(十)发生偷盗,立即报告校保卫处,执行《入室盗窃应急预案》;
(十一)发生事故性停电停水时,值班人员应保持冷静,首先抚慰学生并立刻报告相关部门,执行《设施设备故障应急预案》。
第九章 维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坚持主动检修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报修的项目,零星维修应在接报24小时内完成;其他大、中型维修应告知学生,承诺具体完成时间;对于突发性报修(如水管爆裂等)项目,及时按《维修工作流程》安排维修。
第十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将公用财产擅自转移出宿舍(公寓)。对宿管中心所管辖的资产,每年必须进行清仓核资,完善资产管理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公寓)房间内的所有家具,在学生入住时已分配到个人,属个人使用、保管的公物,人为损坏则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宿舍(公寓)内的其他公用财物需爱护使用,人为损坏则照价赔偿;配套设施:包括水电、消防设施等,应例行巡查巡检,如有损坏,及时向相关部门报修,确保运行正常。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宿管中心应加强与各学院及辅导员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培养学生自理能力,树立劳动意识,指导“大学生楼层管理委员会”做好宿舍内务卫生检查,督导学生搞好寝室内务卫生。
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宿舍(公寓)文化活动,协助学生会开展“文明寝室”评比和“宿舍文化节”等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民主管理。
第十二章 投 诉
第四十一条 投诉是对宿管中心管理工作的检测及评价,宿管中心应高度重视,及时与投诉者沟通,解决问题,并做好投诉与处理情况的记录,持续改进。执行《不合袼产品(服务)控制程序》、《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