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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7-17 浏览次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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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247月1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物资、服务采购、食堂设施设备(含专业改造)、食堂装饰装修、水电项目、绿化项目、水电排污应急抢险项目的招标(金额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及招标申报(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合同签订、项目管理、项目预(结)算送审、资产入库、付款等项目管理实施工作。

第三条 采购及招标工作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按需采购、质优价廉。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报

(一)刚性需求和采购项目:各使用单位需在每年学校财务处有关填报经费预算通知后,将第二年拟申请实施刚性需求和采购项目报校园管理科统一进入高校项目预算管理系统填报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财务处审核,财政厅审核同意实施项目后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

(二)修缮项目:后勤管理处下属饮食服务中心、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园林绿化中心、能源管理中心、交通运营中心、西校区综合服务中心、会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需在每年基建管理处有关填报维修计划通知截止日期一周前,将第二年拟申请实施项目填写《项目立项申报审批表》及《立项可行性论证表》,经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提交处长办公会审核。处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各中心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依据、设计方案、预算、编制依据电子版及纸质版,报校园管理科统一进入高校项目预算管理系统填报,学校报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实施后续工作。

(三)应急抢险项目

按《贵州大学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执行。            

 

三章 项目设计

第五条  设计单位的委托

设计单位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直接委托、竞争性谈判或报招标办进行招标确定。

第六条 设计方案的确定

投资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设计方案、参数,需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及专家论证确认,重大或重要项目须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其中货物(服务)类项目,必须由三家及以上供货商出方案及预算。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由后勤管理处决定是否组织论证。

  

第四章 拦标价或控制价的确定

第七条  工程类项目

(一)预算金额大于一万元(含一万元)工程项目

校园管理科、安全与质量监督科(以下简称安监科)会同各中心在学校入围咨询单位名单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审计事务所审核预算并编制拦标价,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拦标价需报审计处复审。

第八条 货物(服务)类项目

(一)预算金额大于一万元小于十万元(不含十万元)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各中心将采购申报审批表、方案、报价原始记录(必须三家以上供货商提供)、供货商资质交校园管理科备案并由校园管理科、安监科会同各中心与最低报价供货商进行价格谈判。

(二)预算金额大于十万元(含十万元)小于二十万元(不含二十万元)货物(服务)项目

各中心将采购申报审批表、方案、预算经分管处领导签字后交校园管理科牵头按学校招标办要求进行招标。

(三)预算金额大于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货物(服务)项目

各中心将论证确定后方案、询价原始记录(必须三家及以上供货商提供)交询价小组进行询价,询价小组组长由后勤管理处分管处领导担任,各中心、校园管理科、安监科参与询价,形成询价报告,参加人员签字确认,作为招标控制价报招标办进行招标。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九条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工程类项目

1.预算金额小于一万元(含一万元)工程项目

后勤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内零星维修入围队伍中自行确定供应商。

2.预算金额大于一万元(不含一万元)小于二十万元(不含二十万元)工程项目

校园管理科按学校招标办要求在后勤处官网上向校内零星维修入围队伍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招标结果在后勤处官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招标办备案。

3.预算金额大于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工程项目

校园管理科按规定报送招标办进行招标。

(二)货物(服务)类项目

1.预算金额小于一万元(含一万元)货物(服务)项目

后勤管理处在供货商入围队伍中自行确定供应商。

2.预算金额大于一万元小于十万元(不含十万元)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各中心将项目审批表、方案、报价原始记录(必须三家以上供货商提供)、供货商资质交校园管理科备案并由校园管理科牵头,分管处领导、安监科会同各中心与最低报价供货商进行价格谈判,采购成功后形成采购报告,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3.预算金额大于十万元小于二十万元(不含二十万元)货物(服务)项目

各中心将项目审批表、方案、经分管副处长签字的预算报校园管理科,校园管理科在后勤处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招标,招标结果在后勤处官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招标办备案

3.预算金额大于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货物(服务)项目

校园管理科牵头组织各中心、安监科、相关专业专家对采购方案进行论证,各中心和后勤处相关科室对提供的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招标办按规定进行招标。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学校应依法签订项目的供货、服务、施工、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相关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草拟、审核和签订

(一)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科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资料汇编等草拟各类合同。

(二)金额在1万元以下合同,使用单位确认,校园管理科审核,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盖贵州大学后勤管理处印章。

(三)金额在1万元至20 万元货物(服务)的合同,由校长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订,盖学校资产管理处合同专用章。

(四)金额在1万元至60 万元以下工程合同,由基建管理处审核,盖贵州大学修缮合同专用章。

(五)金额在2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合同,6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合同,签订前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法律顾问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校办备案,盖贵州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合同的保存管理

部门留存合同由校园管理科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现场管理

项目管理原则上以各中心为采购负责人,监督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确保供货(服务、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安监科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 变更管理

(一)工程类项目

1.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须进行变更,变更增加总费用严格控制在合同金额的10%以内,否则不予结算。

2.工程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度,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报分管处领导同意,金额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变更,须报请处长办公会同意;金额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的单项变更,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单项变更,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上述变更审批程序包括增减项审批。

3.工程变更确定后14 天内承包人须按相关规定完成变更手续。不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该变更不予计入结算。

(二)货物(服务)类项目

非必要货物(服务)不得进行现场变更,确需变更,须经分管副处长同意,金额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变更,须报请处长办公会同意;金额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的单项变更,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单项变更,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总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管理

(一)工程施工的现场签证仅如实签证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得签定具体价格。

(二)隐蔽工程,须按工程进度现场进行签证,禁止完工隐蔽后补签。

(三)工程使用材料规格、参数及品牌等,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并经参建各方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工程材料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分管处领导、各中心、校园管理科、安监科、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九章 项目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类项目

(一)预算金额小于一万元(含一万元)工程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每年10月之前施工单位按审计处结算资料收审要求将结算资料整理并报送各中心签字后,由各中心、校园管理科、安监科共同见证抽取审计事务所,按所实施项目20%比例进行抽审,未抽审到项目按抽审项目结算审减率同口径下浮进行结算金额认定。

(二)预算金额大于一万元(不含一万元)工程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按审计处结算资料收审要求,将结算资料整理并报送各中心签字后,由各中心、校园管理科、安监科共同见证抽取审计事务所进行结算审计,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项目初审结果报审计处进行复审。

(三)货物(服务)类项目

按合同价进行结算,同类别、同型号、同品目货物增减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合同中没有采购的货物类别不得进入结算。


第十章 资产入库

第十八条  按资产管理处要求进行资产入库,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入库登记及领用出库台账由各中心自行管理。

 

第十一章 项目报账

第十九条  预付款

(一)工程类项目

《施工合同》签订生效后,对于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可预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与履约保证金比例对等。对于未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工程项目,不预付工程款。

(二)货物(服务)类项目

对于大宗采购,应收取供货方合同总价款5%作为履约保证金,用以保证供货质量和供货期限,货物交货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履约保证金在1年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款

(一)工程类项目

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按照形象进度完成产值的70%进行审核支付。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逐步抵扣工程预付款。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按合同规定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由工程监理单位、各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批,单笔进度款金额超过 100 万元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进度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合同外新增工程原则上不支付进度款。

(二)货物(服务)类项目

货物(服务)类原则上不支付进度款,如需支付,具体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金额的3%。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无息退还。

第二十二条  按财务处相关要求进行报账工作。



第十二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十三章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作供货商,如后期产品和服务质量与使用需求不相符的,各中心应向后勤管理处及时反映,一经查实,经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取消其合格供货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  因设计、监理单位工作失误,导致工程项目投资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责任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