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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7-17 浏览次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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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法

20247月16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贵州大学集中采购实施细则(2023年版)》《贵州大学自行采购实施细则(2023年版)》,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后勤管理处经办的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和药品等。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事先需要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五条  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急需采购的应急抢修抢险物资应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专家组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成员、询价或直接采购小组成员等。

第二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七条  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报送学校集中招标采购。

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单项预算金额虽未达到20万元以上金额,但列入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按照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第七条以外的招标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自行组织采购,但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遵循“谁使用、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成立以后勤管理处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后勤管理处招标采购工作组,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内控制度;实行“单位总体把控、统筹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采购限额内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过程及结果负责;

(二)充分尊重使用部门的合理要求,后勤管理处招标采购工作组对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即参数指标)具有决定权,对其合理性、公正性负责;

(三)除学校规定须集中采购的项目外,本单位也可自行选择学校认可的网络采购平台或线下渠道进行采购,无法通过或不宜通过网络平台采购的,在执行本单位采购管理内控制度的前提下,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学校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外,由后勤管理处组织自行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规定如下:

(一)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以下自行采购的项目,由相关处领导、校园管理科、安全与质量监督科联合使用部门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至1万元的采购项目,由校园管理科、安全与质量监督科、使用单位自行组成三人及以上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组长由后勤管理处主要领导或使用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可采取询价或市场直接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成功后须形成采购报告并由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三)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校园管理科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决定采购方式;

(四)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规定的,由校园管理科会同使用部门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供应商。

 

第三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应以后勤管理处名义向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提出招标采购申请,填写《贵州大学工程项目招标申报表》或《贵州大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申报表》,同时提供项目的论证报告、所需技术要求或规范、学校经费审批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审批计划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在学校物资采购网络平台(系统)中填报采购计划,并经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于抢险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请示主管领导后可先行施工,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事项,应在项目实施前确定,避免发生大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变更。

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单位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可与供应商(承包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价的10%。

 

第四章  招标采购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招标采购工作人员须接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及后勤纪委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招标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后勤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校内项目预算编制未进行严格把关,导致编制出的预算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滞后影响的;

(二)任何形式的“规避政府采购”行为。使用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三)任何形式的“规避公开招标”行为。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四)规避监督,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与部分投标人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影响招标公正性或干扰招标,使招投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或接受投标人的红包、回扣、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

(八)放纵违纪违规行为,或者知情不报、故意纵容、包庇违纪违规单位或责任人的;

(九)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214月发布的《贵州大学后勤管理采购管理办法》(后勤发〔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