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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者:rsman 发布时间:2010-11-25 浏览次数: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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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环境卫生以及种植、养护的树木花草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后勤处是我校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学校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对经营单位和负有环境卫生责任的单位、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对环境卫生(含公共水域)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进行管理;受理有关环境卫生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等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植被、绿化设施以及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条
  校园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内的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绿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校园内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管线设施,影响校园绿化的,在设计时和施工前,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后勤处确定保护或恢复措施。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养护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师生员工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第八条
  后勤处委托学校后勤服务集团经营和管理校园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绿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树木花草等进行养护管理,及时补栽枯死的树木花草,保持树木花草繁茂、整洁、美观,设施完好。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病虫害防治及绿化设施维护等管理制度。对引进的绿化品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危害生态平衡的植物传播蔓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学校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因临时占用绿化用地造成树木花草及设施损害的,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赔偿。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砍伐、移栽校园绿化树木。因学校建设需要改变用地范围内绿化现状的,须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砍伐、移栽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对学校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学校绿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并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加强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校园绿化植被及设施的行为:在绿地内乱搭乱盖和乱倒乱扔废弃物;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在草坪和花坛内堆放物料;人工强光照射树木、刻划树木、攀折花木;损坏栏杆、站石、水管等绿化设施;在校园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借树搭棚或擅自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在绿地、道路绿化带内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在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排放污水污物、停放车辆、焚烧物品;其他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积极参加植树绿化、园林建设、管理维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制止和举报损坏绿化植被和设施行为有功的人员,由学校或绿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
)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自占用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逾期不退还的将依法强行拆除;
    (
)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的,责令其及时归还,并要求其从应归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205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
) 擅自砍伐、移栽树木的,要求其以成本35倍的价格补偿;
    (
) 损坏绿化植被及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其中,个人视情节予以50300元的补偿,单位视情节予以5002000元的补偿。
   
第十六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规定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清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十七条
  改建、装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等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应由环境卫生经营管理单位收费清除。
   
第十八条
  校化工厂、校医院、科研单位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不得乱倒乱扔。
   
第十九条
  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粪池或经三级化粪池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不能向城市污水系统排放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及时清掏,密闭运输到指定的粪便消纳场所。
   
第二十条
  校园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等原因需饲养的,须按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家属区及公共区域乱堆杂物,乱贴广告,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等;向绿化带、花坛、草坪等绿地及进水井、检查井、排水明渠内扔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废渣;在道路、广场、隙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课和冥票等丧葬用品;在校内道路、广场上冲洗车辆;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物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校内家属区或人流密集地区,应按要求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按校园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还建方案,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单位或个人予以5500元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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