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专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维修工程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校各校区进行专项维修工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专项维修工程,统一由后勤管理处实施监督管理。特殊情况下的专项维修工程,由学校规定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专项维修工程的范围。
(一)专项维修工程是指不属于零星维修范围,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专项维修经费的大、中型项目。
(二)单项项目概算经费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属中型项目;单项项目概算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属大型项目。
(三)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的建筑物、供水、供电、排水、排污、道路、路灯设施以及池塘、河道、林木、花草等属专项维修工程对象。
(四)有对外经营活动,使用学校教学、实验水电设施,未向学校缴费用的,维修费原则上由使用人承担。
(五)属学校所有的独立经济实体,其行政、生产所使用的各种设施,不属学校维修范围。
(六)属房屋开发商投资的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不属学校维修范围。
(七)原产权属学校的,已由职工购买的住房,其公共部分维修按房改政策执行。
第五条 专项维修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送专项维修工程申请立项计划: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在每年10月份前将下一年度需维修、改造的项目报送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汇总后年底报送分管校长审核。临时出现的专项维修,及时报送分管校长审核。
申请立项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主要工作内容、概算金额、开竣工日期。为做好维修工程前期工作,学校应保证必要的工程项目前期费用。
(二)立项审核:学校根据物业资产状况及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需要,审定下一年度的维修工程计划,并同时安排概算经费。
(三)工程招标或议标前应具备下列条件:有批准立项的文件、已落实经费来源、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已有施工图或相关资料、工程预算已编制。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专项维修工程,在学校选定的八家维修队伍内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共同确定。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项维修工程,由学校招标办组织公开招标。
(四)工程实施:
1.维修工程的施工阶段,应有专业管理人员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全过程监督,重要结构及装修应委托工程监理。
2.维修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及时通知审计部门到现场参与验证,并作记录备案。
3.维修工程的变更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未经项目业主确认的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依据。
4.确需变更时,应由施工方提出申请,后勤处会同设计、监理、审计及使用方共同现场确认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发生3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时,在不超出工程概算时,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上报分管校长审批,变更超出工程预算时,1万元以内由后勤管理处审批;1万元以上报分管校长审批。
5.施工单位在校园内进行施工,应予交水电费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予收保证金的目的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正常秩序,保护水、电设施、花卉、苗木不受破坏。
(五)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运现场建筑垃圾和剩余材料,拆除临时设施,撤退机械设备,恢复正常的校园环境,否则,不予验收。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管理、使用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
工程验收后,交付使用。
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