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公共房屋屋面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共房屋屋面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屋面包括可上人屋面和非上人屋面。可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可供人登临并从事相应活动的房屋屋盖。非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除专业维护作业外不得登临和从事各类活动的房屋屋盖。 第五条 房屋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受托管理的房屋屋面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贵州大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房屋包括各校区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附中、幼儿园、校医院、校办工厂等建筑物。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公共房屋屋面管理的主管部门。
蔡家关校区管委会负责蔡家关校区公共房屋屋面管理工作;科技学院、明德学院、艺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所属校区的公共房屋屋面管理工作;各有关学院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公共房屋屋面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房屋屋面正常功能的义务,不得在屋面堆放物品、养殖动物、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得擅自在屋面从事花草种植及其他占用活动。
第七条 利用房屋屋面安装太阳能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或设置户外广告等,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按上款规定安装有关设施不得损坏房屋屋面。必要时,应当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八条 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对房屋屋面管理情况的定期巡查制度和房屋屋面维护管理情况的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反映房屋屋面维护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发现的侵占和损坏房屋屋面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占用房屋屋面或造成房屋屋面损坏的,由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在房屋屋面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清理,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