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传染病防控工作细则
为做好我校传染病预防工作,不断完善我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长效管理和应急管理机制,将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使防治工作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运转,确保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而制定。
一、明确传染病疫情相关责任部门
(一)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由学校负责确定学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二)校医院负责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校性的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相关部门要配合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传染病的防控
(一)校医院须设立感染性疾病科,设立发热门诊分诊点,季节性设立肠道门诊,严格按要求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在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二)对甲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甲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三)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四)医护人员在诊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以及有关工作制度,在严格进行消毒隔离和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下进行。
(五)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六)出现较大疫情时应采取的措施:
1、确定疫区,采取控制性措施(必要时停课等)。
2、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根据疾病的需要,进行预防性用药。
3、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专家委员会根据传染病的流行情况,确定或调整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控制疫情。
三、传染病的报告制度
(一)要对传染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加强对传染病信息的管理,对传染病的资料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追溯其可能的感染来源,及时进行预警预报,提出传染病性质和级别的建议。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迅速控制传染病的蔓延和流行。
(二)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三)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的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立即通知防保科,防保科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花溪区或云岩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进行报告。
(四)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部分按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五)校内发生传染病的报告标准:
1、鼠疫、霍乱、传染病非典型肺炎、炭疽等疾病:发现1例及以上。
2、伤寒: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3、麻疹: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4、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5、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6、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7、风疹: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9、水痘: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10、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11、感染性腹泻: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20例及以上病例。
12、流感: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30例及以上病例。
四、传染病防控的宣教
充分利用科普宣传材料、校园网、板报等宣传常见传染病的预防知识,使全体师生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常见传染病防治工作,正确认识传染病对人类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预防各类常见传染病的传播。应认真落实以下的各项措施:
(一)多做户外有氧运动。均衡饮食、注意营养、充足休息,避免过度疲劳,提高自身免疫力。
(二)教室、办公室、图书馆、计算机房、阅览室等公共场所要做到经常通风换气。
(三)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使用肥皂或洗手液并用流动水洗手,不用污浊的毛巾擦手。
(四)不吃生食、不购买和食用腐败变质、过期和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喝生水,不光顾无证无照的流动摊点和卫生条件差的饮食店。
五、责任追究
(一)在学校传染病的发现、处理和管理过程中,对发现传染病疫情后,隐瞒不报、谎报、漏报、缓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二)经医院确诊为传染病病人的学生和职工,如果隐瞒病情或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同学或同事感染传染病,学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贵州大学传染病防控工作细则 为做好我校传染病预防工作,不断完善我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长效管理和应急管理机制,将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使防治工作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运转,确保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而制定。 一、明确传染病疫情相关责任部门 (一)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由学校负责确定学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二)校医院负责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校性的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相关部门要配合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传染病的防控 (一)校医院须设立感染性疾病科,设立发热门诊分诊点,季节性设立肠道门诊,严格按要求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在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二)对甲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甲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三)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四)医护人员在诊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以及有关工作制度,在严格进行消毒隔离和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下进行。 (五)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六)出现较大疫情时应采取的措施: 1、确定疫区,采取控制性措施(必要时停课等)。 2、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根据疾病的需要,进行预防性用药。 3、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专家委员会根据传染病的流行情况,确定或调整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控制疫情。 三、传染病的报告制度 (一)要对传染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加强对传染病信息的管理,对传染病的资料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追溯其可能的感染来源,及时进行预警预报,提出传染病性质和级别的建议。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迅速控制传染病的蔓延和流行。 (二)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三)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的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立即通知防保科,防保科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花溪区或云岩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进行报告。 (四)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部分按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五)校内发生传染病的报告标准: 1、鼠疫、霍乱、传染病非典型肺炎、炭疽等疾病:发现1例及以上。 2、伤寒: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3、麻疹: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4、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5、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6、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7、风疹: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9、水痘: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10、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11、感染性腹泻: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20例及以上病例。 12、流感:1周内同一校区、幼儿园发生30例及以上病例。 四、传染病防控的宣教 充分利用科普宣传材料、校园网、板报等宣传常见传染病的预防知识,使全体师生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常见传染病防治工作,正确认识传染病对人类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预防各类常见传染病的传播。应认真落实以下的各项措施: (一)多做户外有氧运动。均衡饮食、注意营养、充足休息,避免过度疲劳,提高自身免疫力。 (二)教室、办公室、图书馆、计算机房、阅览室等公共场所要做到经常通风换气。 (三)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使用肥皂或洗手液并用流动水洗手,不用污浊的毛巾擦手。 (四)不吃生食、不购买和食用腐败变质、过期和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喝生水,不光顾无证无照的流动摊点和卫生条件差的饮食店。 五、责任追究 (一)在学校传染病的发现、处理和管理过程中,对发现传染病疫情后,隐瞒不报、谎报、漏报、缓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二)经医院确诊为传染病病人的学生和职工,如果隐瞒病情或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同学或同事感染传染病,学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贵州大学